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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化电力改革进行中 价格红利备受关注

返回列表 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0.11.23

在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中,价格红利备受关注。其实电改的方向不是短期内的价格走势,而是应该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、监管机制,发挥电力的商品属性,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决定作用。

电改9号文提出的“三放开、一推进、三强化”的改革任务,都是围绕建立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而展开的。还原电力商品属性是新一轮电改的核心内容,改革的目标是推动目前主要由政府定价为主向市场定价为主转变。

电改

新一轮改革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电力行业计划电量、政府定价的传统模式。如何建立合理的电力定价机制?必须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,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进行,同时还要兼顾我国特殊国情下的电力普遍服务、交叉补贴、节能减排等现实需求。

电价的涨跌应该是能够合理反映电力商品的价值,体现不同电力产品的成本和电力供求关系,起到合理引导投资和消费,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。在市场环境下,电价波动将成为“新常态”,而价格高低并不能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准。在受到政府管制的输配电环节中,价格的制定需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式进行核定,在此基础上根据供电成本差异、用户用电特性等情况形成分用户类别、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体系,也不应单纯为降价而降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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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价格改革,还需要进一步破除省间壁垒,推动资源大范围流动和充分配置。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,各省电力市场模式和规则应充分考虑市场融合需要,具备良好的开放性、兼容性和可扩展性。

电力体制改革中还应该遵循的另外一条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,具体而言,在追求改革红利的同时不能以逃避交叉补贴、普遍服务义务、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为代价。在当前的改革过程中,部分自备电厂为了吸引周边用户、扩大自供区域,通过逃避交叉补贴、普遍服务义务、政府性基金等方式降低自身供电成本;部分地方政府以配售电改革试点为名,依托工业园区打造“低价洼地”,实质上将导致交叉补贴电费没有来源,势必会推高园区以外用户的电价水平,破坏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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